刚刚!IPO审1过1,经营业绩真实性遭问询|终端_正
2026年3月17日,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IPO申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顺利通过审核。
根据北交所显示,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市委会议现场问询的主要问题:
关于经营业绩真实性。请发行人:(1)说明经销商居间模式的商业合理性。(2)说明关联方BUBLUE2022年存在大量采购、大量库存的原因、合理性及发行人对BUBLUE的销售真实性。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以下是问询函中问询的相关情况:
在第一轮问询函中,境外销售增长真实性及核查充分性,根据申请文件:(1)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收入合计分别为53,323.64万元、69,566.90万元和101,408.2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5.05%、56.55%和62.57%,海外销售区域以欧洲、亚洲、北美洲为主,境外收入大幅增长主要是公司加大海外市场的开拓。(2)公司除湿机内销单价显著高于外销单价,公司解释主要系内外销的除湿机产品结构差异所致。(3)BUBLUE系公司实控人之子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BUBLUE向公司采购除湿机产品并在境外电商平台亚马逊进行销售。
请发行人:(1)说明各期通过直接及间接(通过跨境电商)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实现的收入金额及占比、产品类型及客户数量变动,主要销售增长区域与该区域市场需求的匹配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境外业务变动趋势相符。(2)结合境外市场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公司环境调节设备在欧洲、亚洲、北美洲市场的竞争优势,并结合截至问询回复之日境外在手订单及预计收入实现时间、老客户维护及新客户拓展情况等,分析说明境外客户是否稳定,境外收入增长是否可持续,说明贸易环境变化对发行人期后境外销售的影响,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司是否存在业绩下滑风险。(3)结合境内外除湿机细分产品结构、定价依据等差异情况,说明除湿机内销单价显著高于外销的商业合理性,对比ODM/OEM和OBM模式下各类产品内外销毛利率,说明差异原因。(4)说明公司自身存在亚马逊平台开设店铺进行销售情况下,向BUBLUE销售的必要性,其除销售公司产品外,是否销售其他产品,发行人对其是否构成控制,依据是否充分,向其销售是否属于代销,结合合同约定、业务实质说明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是否提前确认收入,结合期末库存说明是否实现终端销售。对比公司向BUBLUE销售价格与同类相同型号产品市场价格、公司向其他客户销售价格差异情况,说明关联交易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5)说明境外主要客户采购频率及单次采购量分布是否合理,与报告期增量采购情况、销售周期是否匹配,境外客户一般备货周期,进销存、退换货情况,备货周期是否与进销存情况相匹配,是否存在压货情形,退换货率是否合理。
在第二轮问询函中,经销商是否实现终端销售及居间服务真实性
(1)经销商是否实现终端销售。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①报告期各期公司经销收入分别为13,190.05万元、10,826.62万元、14,343.25万元、4,544.36万元,前十大线下经销商均专门销售公司产品。②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取得的经销商库存明细表显示经销商期末库存数量大幅上升,分别为2,902件、5,542件、29,894件、19,217件,占当期采购数量的比例分别为5.89%、14.80%、25.55%、36.64%,主要是2024年为提振经销业务,公司更换经销商,其设定的安全库存量较高。
请发行人:①说明报告期经销商期末库存显著上升、2024年、2025年1-6月备货周期高于一般备货周期的合理性,说明主要经销商库存水平与其备货政策、备货周期、业务规模、资金实力、销售能力、终端客户购买频率及实现销售周期等是否匹配,2022年对关联方客户BUBLUE库存数量较高的原因,是否存在通过经销商等非终端客户压货、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经销商等非终端客户是否实现终端销售。②说明报告期更换大量经销商的原因,安徽省电火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新经销商开拓并建立合作的过程,与公司及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各期新增和退出经销商对经销业务及整体收入的影响,经销管理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2)经销商居间服务真实合理性。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经销商作为居间商的业务模式下,由居间方协助公司与终端客户确定产品销售价格,以差价模式与公司结算佣金,佣金费率高于非经销商。公司对自行开发客户毛利率与居间服务商介绍客户的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
请发行人:①说明非经销商是否存在差价模式与公司结算佣金的情况,结合经销商、非经销商居间服务义务约定、服务内容差异等,说明居间服务费结算时点、采取不同收费模式且经销商居间费率远高于非经销商居间费率的合理性。②说明经销商作为居间商的业务模式下,公司与该类经销商在与终端客户合作中各自发挥的作用、下游销售过程、产品交付流程及形式、销售合同具体条款约定、与终端客户确定产品价格的主体、终端客户销售价格较公司向经销商销售价格溢价部分全部作为其佣金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风险,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③对于专门销售公司产品的经销商、关联经销商、同时提供居间服务的经销商、前员工/实控人近亲属控制的经销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说明关联关系认定是否准确,公司能否对其构成控制,买断式销售判断依据是否充分,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④说明关联方经销商居间费与非关联方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自行开发客户与居间服务商介绍客户销售毛利率的差异原因,进一步分析上述经销商销售及居间费交易公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