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在机关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被录用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至就业单位参保地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
审核/陈晓彬 正大期货/王康 供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被录用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至就业单位参保地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
审核/陈晓彬 正大期货/王康 供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