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恺调研安全生产、矿权整合及重点项目建设工
(正大国际期货官网:乌达发布)
9月2日,区委副书记、政府代区长马恺调研安全生产、矿权整合及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区领导韩志林参加。
在民乐商场,马恺详细了解消防设施运行、应急疏散通道、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他说,企业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预案,扎实做好消防设施维护和培训演练工作,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断提升消防管理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各行业监管部门要聚焦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持“零容忍”从严执法,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市场经营主体坚决予以清退,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无阻。
在矿权整合区,马恺详细询问整合工作推进情况。他说,各部门要紧盯整合关键环节,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助企帮扶指导力度,提速推进整合前置报告编制和预审进度,确保矿权整合各项任务按序时进度稳步推进。
在独立储能项目现场,马恺实地察看项目前期准备情况。他说,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精准对接需求,加强调度管理,强化要素供给,优化服务保障,力促储能电站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投用,为全区新型能源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答记者问
向失职失责“亮剑” 为美丽中国“护航”——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办法》修订和贯彻实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这次修订《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党和国家工作的突出位置,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根本在制度保障。2015年8月印发实施的《办法(试行)》,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对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人心、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地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但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时有发生,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近年来,党中央对新时代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有必要与时俱进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严的基调和问题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划清责任“红线”,为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提供了遵循。《办法》的修订印发,对于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推动“十五五”时期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19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贯穿《办法》全文,在目的、原则、情形等部分充分体现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压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落实。二是拓宽适用对象。将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特别是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增列为参照执行对象,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要对象的监督,全方位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三是细化完善责任追究情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的新精神新规定,结合近年来巡视巡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审计等发现的生态环境方面突出问题,在原有追责问责情形基础上作了细化、调整、补充,以便工作中更好地参考把握。四是改进责任追究方式和机制。在责任追究方式上注重与现有法规相衔接,并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调查、线索移送、沟通协作等工作机制。此外,考虑到生态环境法典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界定含括了“资源保护”,为与法典做好衔接,《办法》将原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表述统一改为“生态环境保护”。
问:《办法》中责任追究情形有哪些新变化?
答:《办法》根据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依据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在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重点对4类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情形作了细化完善。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增加了组织落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水资源刚性约束等制度,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对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主要增加了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资金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主要增加了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处理侵害群众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同时,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党委有关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追究情形单列一条作出规定。
问:《办法》对责任追究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答:《办法》明确了以下责任追究方式:一是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二是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三是党纪政务处分。这些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同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求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办法》对责任追究方式的上述修订,做到了与问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组织处理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法律相衔接,既体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又涵盖多种方式、适用不同情节,有利于精准开展责任追究,使干部受到的处理与失职失责行为、造成的后果影响等相匹配。
问:《办法》关于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有哪些新规定?
